赠与女儿的钱 父亲能要回来吗?
子女长大成人后,父母出资为孩子买房、支持他们创业。当父母慢慢老去,需要治病、养老或者遭遇子女不孝时,可否向子女索要之前的“出资”?若子女以父母“赠与”为由拒绝返还,父母又该如何在没有借款凭证的情况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判决女儿返还父亲赠与的部分钱款。
父亲身患癌症 赠与女儿20万元
2023年6月,家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的马某在微信上和女儿小云(化名)谈论买车时,小云告诉父亲,原来的旧车在置换新车时可抵6.2万元,现在只需要再花9万元就可以买到理想的车。爱女心切的马某当即分两次通过微信给小云转了9万元。
车买了,女儿的婚事还困扰着马某。2023年11月初,马某对女儿说,希望她早点和男朋友曹某结婚。当时,马某因身体不适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就诊,发现喉咙处有病变,后经诊断系喉恶性肿瘤,需手术。马某表示,因担心自己无法顺利完成手术,出现离世风险,遂在术前的11月10日将自己名下的存款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赠与小云。随后,马某入院手术。术后,马某进入正常治疗状态。
由于日常放化疗等费用高昂,让仅靠退休工资过日子的马某越来越不堪重负。马某便找到小云,希望她返还手术前赠与的20万元和买车赠与的9万元用于自己治病,但小云一直不表态。
2024年5月的一天,马某通过微信向小云发送短信,“小云,明天早上抽个时间去银行把那两张存折的钱转给我,我卡上没啥钱了。”等来的却是小云的回复:“现在我要还车贷,我工资也很低,也需要这些钱生活。你作为我的父亲,我作女儿的可以给你赡养费,但是这些钱是你自愿给我的,就是我的私人财产了,一切要由我来决定。毕竟你生病期间我觉得我还是很负责了,而且也不是我让你生病的……感谢你的养育之恩,不要再联系我了,钱我不给。”
父亲无钱治病 将女儿告上法院
越想越伤心的马某于2024年6月将女儿小云起诉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35万元。
庭审中,小云辩称,父亲起诉自己要求返还35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父亲自愿赠与9万元用于换购新车,因赠与行为已交付完成,不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不应享有任意撤销权。至于2023年父亲住院前转入自己名下的20万元,系父亲给予自己的结婚陪嫁。父亲住院手术前曾表示,希望能够亲眼见证女儿与曹某结为夫妻,为此给了20万元作为陪嫁。随后,自己与曹某登记结婚。父亲住院期间,均是自己和曹某照顾。父亲出院后定期复查所产生的费用,除了医保扣除的费用,剩下的都是自己在承担。另外的6万元是自己毕业后刚参加工作那几年,父亲担心女儿的工资不够支撑自己的生活,每月转的生活费补贴。小云也表示,父亲经术后多次复查,病情相对稳定,自己作为子女,会承担起照顾、赡养父亲的责任,希望父亲不要让家庭关系继续恶化。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和第六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小云拒绝将其父马某赠与的财产用于马某喉癌的后续治疗,使马某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险中,严重侵害了马某的合法权益,且其已明确表示不再与马某联系,准备不再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对马某主张小云返还赠与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由于马某要求返还的其中6万元系多年前赠与,且无证据证明确已用于抵偿新车的购车款及所抵偿的金额,法院对此6万元不予支持。
近日,经过审理,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云返还原告马某29万元,并驳回马某其他诉讼请求。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