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行使探视权受阻 法院调解化纠纷
探望不随自己生活的子女是人之常情,也是不少离异家庭实现亲子互动的方式。探望权到底该如何行使?哪种方式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近日,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探望权纠纷案。
王某甲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王某乙由王某甲抚养,并将家庭所有财产分给王某甲,李某每周可以探望王某乙一次。离婚后,王某甲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李某行使探望权,双方就探视王某乙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将王某甲诉至法庭,认为王某甲剥夺了其与王某乙相处的权利,不利于王某乙的身心健康成长,诉请判令准予李某每周探望王某乙一次;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李某享有与王某乙共同相处假期一半时间。
案件受理后,法官姜香华本着“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第一时间将王某甲、李某组织在一起进行调解。姜香华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出发,分别阐述了李某、王某甲虽然已解除婚姻关系,但是他们有共同的孩子需要抚养,这是无法割舍的骨肉亲情。探望权的行使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对子女的思念之情,对于子女来说,也能一定程度上得到其缺失的父爱或者母爱,减轻因父母离异所带来的心灵创伤。父、母双方应当从孩子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在尊重孩子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合情合理地确定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等事项,共同为孩子的身心健康保驾护航。
最终在多番沟通下,双方当事人就探望孩子的时间、地点、方式达成共识,并签订调解协议,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案李某与王某甲离婚后,李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王某甲有协助的义务。离异的父母在履行探视职责或协助探视权的行使时,应当从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探望的方式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最大化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