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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该由谁来承担?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1年前 (2025-05-22)以案说法410
绝大部分的恋人都向往着婚姻,但并不是所有的恋人都能步入婚姻的殿堂。出于各种原因,双方未能缔结婚姻而生育的子女,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出生后,其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享受的权利上是否相同?抚养费又该由谁来承担呢?基本案情佘先生与佘女士于2010年认识,双方在相处中产生感情,后开始同居生活。2012…

绝大部分的恋人都向往着婚姻,但并不是所有的恋人都能步入婚姻的殿堂。出于各种原因,双方未能缔结婚姻而生育的子女,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出生后,其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享受的权利上是否相同?抚养费又该由谁来承担呢?

基本案情

佘先生与佘女士于2010年认识,双方在相处中产生感情,后开始同居生活。

2012年,双方生下儿子佘小某。佘小某出生后一直由佘先生进行抚养。之后,佘女士与他人登记结婚。

随着佘小某的年龄增长,他的生活、教育支出不断增多。2022年,佘先生起诉至安宁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佘小某由佘先生抚养,并由佘女士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佘小某成年,同时产生的学费和医药费大额支出,由佘女士承担一半。

经查,佘女士与佘先生未办理结婚登记,佘小某为双方非婚生子女。

经安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佘小某由佘先生抚养并随其共同生活,由佘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佘小某年满18周岁时止。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的规定,本案中佘小某系佘先生和佘女士双方所生育的子女,双方均应履行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又因佘小某自出生一直由佘先生照顾抚养,佘女士现已再婚,故从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佘小某由佘先生继续抚养并跟随其共同生活更为适宜。

对于佘先生要求佘女士支付抚养费1500元及孩子学费和医疗费支出由佘女士承担一半的诉请,结合佘小某目前的生活和学习情况,法院认为,由佘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较为适宜,该费用包含学习和医疗的费用,故不再支持学费和医疗费各自承担一半的诉请。法官寄语:

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推卸责任。随着时代的发展,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得到完善和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很多案例反映出非婚生子女存在缺乏健康稳定和谐的生活环境。因此,男女双方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确立合法夫妻关系,建立起一个稳定和睦的家庭,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来源:安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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