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打印+签字”,这样订立才有效
案情回顾刘老先生育有三子三女,其去世后,其中一子刘某持一份“情况说明”将另外二子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该“情况说明”内容为“其名下的一处老房子三间及宅基地由儿子刘某一人继承”,主文内容为打印,落款处有“刘老先生 代签”及三位村干部作为证明人的手写签名,刘老先生本人仅在“刘老先生 代签”处按了…
案情回顾
刘老先生育有三子三女,其去世后,其中一子刘某持一份“情况说明”将另外二子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该“情况说明”内容为“其名下的一处老房子三间及宅基地由儿子刘某一人继承”,主文内容为打印,落款处有“刘老先生 代签”及三位村干部作为证明人的手写签名,刘老先生本人仅在“刘老先生 代签”处按了一个手印。另,经法院向见证人核实,该“情况说明”的出具过程为刘某骑车带着刘老先生到村委会,刘某询问刘老先生房产给谁,刘老先生说“给××(刘某小名)”。随后,刘某自己叙述内容,让其中一个见证人打字,叙述及打字过程中,只有刘某与该见证人在场,刘老先生及其他见证人均不在场,且刘老先生的签名是其中一个见证人代签,见证人亦均表示其三人在该“情况说明”上签字只是证明“刘某带刘老先生来过村委会”这件事,并非证明该“情况说明”即为遗嘱。此外,见证人提供的一段视频显示,在出具该“情况说明”也即刘老先生去世当天,刘老先生反应迟钝、口齿含糊,经多次询问无法作出明确表达。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该“情况说明”房产拥有人处“刘老先生”名字非刘老先生亲签,系其中一个见证人代签,且无证据证明系受刘老先生委托,该代签行为属无权代理,法律后果不能及于刘老先生本人。另经本院调查,打印“情况说明”时仅刘某和其中一个见证人在场,刘老先生及其他见证人均不在场。见证人明确表示,其签名仅是证明刘某带刘老先生到村委会的过程,并非证明该文件系刘老先生的遗嘱。且见证人虽在“情况说明”上签名,但未注明年、月、日,导致无法追溯“情况说明”形成时间,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最后,“意思表示真实”是遗嘱行为的实质要求。刘老先生虽在“情况说明”上按手印,但其年事已高,从视频中可见其反应迟钝、口齿含糊,经多次询问无法作出明确表达。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刘老先生对内容完全知晓的情况下,无法认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综上分析,案涉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应属无效,从而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打印遗嘱要求“形式从严”,即便有人签字“见证”,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每一个细节,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去世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当被继承人去世后,其真实意思表示便无从探知。为避免陷入无从查证的困境,法律将遗嘱定义为要式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形式订立,才能被认定为有效。而打印遗嘱相对于自书遗嘱等更加简便快捷,因此被法律在形式上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订立打印遗嘱,务必牢记下述要件:
一、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
二、见证人必须全程在场。打印遗嘱实际上通过两个步骤形成:一是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二是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因此,要求见证人全程在场也就是要求其全程参与这两个步骤;
三、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要在每一页上亲自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每一页都要亲笔签名,不能用私人印章、打印姓名或按手印予以代替(除非遗嘱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书写,经见证过程证明且有视频录像等充分证据佐证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按手印可能被认可),且每一页的年、月、日三个要素不能少;
四、遗嘱人要有清晰的认知能力和真实意愿。立遗嘱时,遗嘱人应神志清楚,能够清晰表达自己的财产处分意愿。如有条件,可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作为辅助证据,并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对遗嘱进行公证,避免因遗嘱效力发生纠纷。
来源:安徽长安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