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被告身患重疾行动不便 巡回审判减轻当事人诉累
“真的谢谢你们,我有脑梗塞,行动不便,真的没想到你们能上门开庭,为我解决了大麻烦。”近日,珙县法院洛表法庭干警赶赴王家镇,就一起离婚纠纷案开展巡回审判,敲响新年巡回审判“第一槌”。
据了解,受理离婚纠纷案后,珙县法院干警根据原告前期提供的被告曾经在云南登记的公民身份号码,跨省前往云南核查其身份信息。经实地核查,被告该身份信息已注销,查无此人,被告身份存疑使得案件陷入困境。后经调查核实,确认被告现居住在珙县王家镇,并在当地登记了公民身份信息。同时,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因身患重疾而行动不便,考虑到这一特殊情况,为了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更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决定将法庭搬到当事人家里,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双方矛盾症结所在,被告因身患重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离婚后如何保障被告的生存权益。同时,承办法官发现该案有调解的可能性,随后向双方阐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后经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一是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是原告自愿每月支付被告部分扶养费。法庭工作人员当即制作调解笔录,双方签字捺印,积压已久的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调解期间,考虑到原告是在被告患病时提出的离婚申请,且被告生活自理存在一定问题,故离婚后,由原告定期为被告提供一定的经济扶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没有生活来源保障,此时,若另一方具备负担能力,给予适当帮助不仅是道德上的责任,更是法律上的义务。(冯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