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人有效吗?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1年前 (2025-02-20)以案说法401
【案情】崔某某与高某某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某与叶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于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向叶某某共转账73万元。同期,叶某某向高某某回转17万元,实际收取56万元。崔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叶某某返还崔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73万元。叶某某辩称,高某某转给其的部…

 【案情】崔某某与高某某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某与叶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于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向叶某某共转账73万元。同期,叶某某向高某某回转17万元,实际收取56万元。崔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叶某某返还崔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73万元。叶某某辩称,高某某转给其的部分款项已消费,不应返还。高某某认可叶某某的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高某某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叶某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故该行为无效,叶某某应当返还实际收取的款项。对叶某某关于部分款项已消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说法】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对此坚决予以否定。权益受到侵害的夫妻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全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能因已消费而免除其返还责任。

  法官表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对于贯彻落实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宪法和民法典基本原则,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记者亓玉昆整理)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离婚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ycbjs.com/?id=82

分享给朋友:

“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人有效吗?” 的相关文章

八旬老人将儿媳、孙女告上法庭,百万赔偿金如何分配?

一意外去世男子的妻女拒绝分配百万赔偿款,丧子之痛又添财产纠纷,八旬老人无奈之下把儿媳、孙女告上了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云南昆明:多元普法模式为妇儿撑起“法治蓝天”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周玉林近年来,昆明市妇联聚焦妇女儿童法治需求,组织发动全市各级妇联“量体裁衣”,多形式、渗透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全市妇儿权益保护网持续织密织广,普法成效逐步显现。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至今,昆明市妇联已接访、接听热线3042次,提供维权指导服务2999起,为妇女儿童撑起了一片…

倾心诉调离婚纠纷 化解矛盾案结事了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经过尽心竭力诉前调解,成功办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男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平和分手,避免了夫妻感情矛盾激化,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19年1月,原告刘女土与被告张先生登记结婚,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到如今已分居两年多。刘…

法治观察:去世父亲微信账号被收回,“数字遗产”可以继承吗

近日,有条帖子登上热搜,网友称去世多年的爸爸微信账号突然消失,尽管微信官方人员主动提供帮助,但该账号已被注销,无法找回。 这条帖子引发网友们的强烈共鸣和讨论。数字化时代,虚拟账号已经成为个人数字资产的重要载体,这些账号中存储的不仅是数据,更承载着个人的记忆、情感和财产权益。 当账号持有人离世后,…

离婚后,她有权分得土地收益吗?

农村妇女经常在土地权益方面遭受不公平待遇,尤其是离婚、丧偶、改嫁妇女等群体失地现象时有发生,农村“土政策”及“男尊女卑”现象依然困扰基层治理。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巧借村规民约,成功调解一起离异妇女、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为化解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 离异妇女为何“失地”…

离婚后,孩子就读私立高中的高昂学费谁承担?

夫妻离婚时约定孩子教育费由父亲承担,孩子在高中时选择在私立高中就读,高昂的教育费是否继续由男方一人承担?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认定夫妻双方在决定孩子教育事务上均存在责任,为保障临近高考的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认定由夫妻双方按比例承担教育费。 2015年6月,李某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