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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未成年子女能否主张抚养费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1年前 (2025-03-20)案例时空495
【案情】2019年10月,左某与陈某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大女儿陈某甲归父亲陈某抚养,小女儿陈某乙归母亲左某抚养。但协议并未明确是否给付对方抚养子女的抚养费。2021年11月,陈某甲成年。2023年4月,陈某乙将其父陈某诉至法院,称其母没有固定工作,无力单独承担其抚养费,要求其父自陈某甲年满1…

【案情】

2019年10月,左某与陈某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大女儿陈某甲归父亲陈某抚养,小女儿陈某乙归母亲左某抚养。但协议并未明确是否给付对方抚养子女的抚养费。2021年11月,陈某甲成年。2023年4月,陈某乙将其父陈某诉至法院,称其母没有固定工作,无力单独承担其抚养费,要求其父自陈某甲年满18周岁起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按陈某月总收入30%计算),直至其成年。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离婚协议未约定是否给付对方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子女能否主张未直接抚养人向其支付自直接抚养的子女成年起至其成年为止的抚养费?

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父母各抚养一个孩子,已经对抚养义务进行了明确,父母应各自承担己方抚养责任,而无需对未直接抚养的孩子支付抚养费。再者,本案陈某甲虽已满18周岁,但尚在高校读书,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仍需被告陈某支付抚养费用。故在陈某甲高校毕业前,原告陈某乙的抚养费用仍应由其直接抚养人左某承担,而不能向其父陈某主张。

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并未约定待陈某甲成年后陈某应给付陈某乙抚养费,故原告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但考虑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综合各方实际状况与当地的生活水平,可以自原告主张之日起由被告陈某每月向其支付适当抚养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案涉离婚协议并未约定抚养费。离婚协议是基于夫妻双方在不违背法定义务前提下的“意思自治”,双方对权利义务统筹安排,就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身份关系和财产分割事项达成解决方案。本案中,陈某与左某的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此时,子女抚养费问题作为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被遗漏的概率微乎其微。因此,在双方分别直接抚养一个孩子的情况下,认定抚养费是由各自负担符合常理常情。回归本案,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应否给付对方抚养子女的抚养费,亦没有约定待陈某甲成年后陈某即应给付陈某乙抚养费,故陈某乙主张自陈某甲年满18周岁即应由陈某给付其抚养费无事实依据。

其次,鉴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故无论双方在离婚时是否约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该约定都不能免除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要求其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本案原告陈某乙的直接抚养人左某没有固定工作,现已无力单独承担其抚养费,在这种情况下,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可以自原告向法院主张之月起由被告向其支付抚养费。

最后,关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具体到本案,还应考虑财产的分割情况,以及虽然姐姐陈某甲已满18周岁,被告陈某对其已不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其尚在高校读书,陈某也仍在实际给付其相应抚养费,故应在综合各方实际状况与当地生活水平的基础上,确定被告陈某每月给付原告陈某乙的抚养费数额。

综上,原告陈某乙不能要求未直接抚养她的父亲,自其姐姐陈某甲年满18周岁起,向其支付抚养费直至其成年。但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其正常学习和生活,可以由被告陈某自原告陈某乙主张之日起每月向其支付适当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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