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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爱赌、继母视如己出,孩子归谁?宝山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

生父沉迷赌博漠视家庭,继母却将孩子视如己出悉心照料。当这个再婚家庭走到尽头,未成年继女究竟该和谁一起生活?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继母抚养。2017年年底,宁先生与前妻离婚后,5岁的女儿小宁便被宁先生寄养在亲戚家中。2018年年初,宁先生与潘女士登记结婚…

生父沉迷赌博漠视家庭,继母却将孩子视如己出悉心照料。当这个再婚家庭走到尽头,未成年继女究竟该和谁一起生活?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继母抚养。

2017年年底,宁先生与前妻离婚后,5岁的女儿小宁便被宁先生寄养在亲戚家中。2018年年初,宁先生与潘女士登记结婚后,将年幼的小宁接来一起生活,并共同进行抚养教育。尽管此后两人又育有一儿一女,但潘女士始终将小宁视如己出。

然而,好景不长,宁先生开始沉迷赌博,不仅欠下巨额债务,更导致家庭经济几乎崩溃。其间,宁先生时常因家庭琐事与潘女士爆发激烈冲突,还对小宁随意打骂,自身也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去年6月,潘女士无奈带着三个孩子搬离住所,同时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希望包括小宁在内的三个孩子均由自己继续抚养。宁先生则理直气壮地表示:“女儿是我亲生的,得跟我。”为了解小宁的真实意愿,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对小宁进行单独询问,小宁语气坚定地告诉法官,要跟“妈妈”在一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宁先生无视家庭责任,沾染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导致夫妻关系失睦,并给家庭造成较大经济负担,应当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关于三个子女的抚养问题,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确定宁先生与潘女士共同生育的一儿一女,随潘女士共同生活。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已满八周岁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宁先生虽是生父,但其有赌博恶习,且对小宁疏于管教,而潘女士虽为继母,多年来承担主要抚养教育责任,与小宁之间建立起深厚的情感纽带。已满13周岁的小宁也明确表达出跟随潘女士共同生活的强烈意愿。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宁先生与潘女士离婚,包括小宁在内的三个孩子由潘女士抚养;宁先生向潘女士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潘女士对宁先生的探望予以协助。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文中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基于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以及基于长期抚养教育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本案中,小宁自幼跟随继母潘女士共同生活,受其抚养教育,双方已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同时,小宁与宁先生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客观存在。因此,无论是作为继母的潘女士,还是作为生父的宁先生,都有权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小宁的抚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换言之,继父母同意继续抚养的,也可由继父母抚养。

本案中,潘女士明确表达了继续抚养小宁的意愿,小宁也明确表示愿与潘女士共同生活,这使得案件脱离了“应由生父抚养”的强制性规范适用范围。结合案件情况,宁先生虽是生父,但其赌博恶习和疏于管教的行为,明显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两相比较之下,潘女士的尽责行为及由此形成的事实抚养关系,更加契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核心要义。

当前,再婚组建新家庭的情况并不少见,本案在“血缘”与“责任”之间,作出了符合法律精神和未成年人利益的抉择,抚养权归属认定始终坚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无论是自然血亲还是拟制血亲,唯有切实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才能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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