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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不可取 多占最后变少分——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与王某(男)双方再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数年,2023年10月陈某起诉离婚,王某同意离婚,陈某以王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应对其少分财产。法院审理发现,陈某和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数套安置房及37万元征迁补偿款,该款直接转入王某银行账户,之后40万余元耕地征迁补偿款也转入王某银…

基本案情

陈某(女)与王某(男)双方再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数年,2023年10月陈某起诉离婚,王某同意离婚,陈某以王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应对其少分财产。法院审理发现,陈某和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数套安置房及37万元征迁补偿款,该款直接转入王某银行账户,之后40万余元耕地征迁补偿款也转入王某银行账户。两笔补偿款到账后,王某共取款15万余元。陈某起诉离婚期间,法院第一次向王某送达应诉材料后,王某又取款30万余元,并向其与前妻之子王某甲的妻子何某转款3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两人离婚申请,同时认为王某构成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应少分,判定陈某、王某按6:4的分割比例对房屋征迁补偿款进行分割。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陈某和王某双方离婚应本着诚实互信、协商一致原则共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但王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经济处于弱势地位一方当事人陈某的家庭财产权利。本案对王某不诚信行为的惩戒,体现了诚信原则在婚姻家事类案件审理中的运用,有助于警示遏制离婚诉讼中一方不守法、不诚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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