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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拿出录音拒与六姐妹共分父母遗产 法院:录音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无效,遗产应依法定继承分配

        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继承纠纷案,判决案涉七兄妹依照法定继承分配父母遗留的109万元遗产。 程龙(化名)与李丽(化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六女一子。程龙与李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建一幢三层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程龙名下。2023…

        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继承纠纷案,判决案涉七兄妹依照法定继承分配父母遗留的109万元遗产。

  程龙(化名)与李丽(化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六女一子。程龙与李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建一幢三层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程龙名下。2023年3月,程龙将前述房产以110万元的价格(其中1万元系中介费用,由程龙儿子支付)转让给案外人,并在当月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售房款109万元存放在其儿媳的银行账户上。李丽与程龙先后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去世。

  程龙与李丽的六个女儿主张,其父母已先后去世,故售房款109万元应系程龙的遗产,六女一子应均等分配。六个女儿共同向法院起诉,要求程龙儿子分别向六人各支付售房款的七分之一。

  程龙儿子认为,案涉房产系由自己和程龙共同建设形成的家庭共有财产。在案涉房产出售后,程龙就已明确表示将售房款赠与孙女,故109万元不属于遗产,无需另行处分。程龙儿子提交了一份程龙的录音予以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产系程龙与李丽生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售房款109万元应属于程龙与李丽的遗产。程龙儿子主张程龙生前已将案涉房产赠与孙女并提供录音为证,但该录音无法证明程龙具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且该录音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对录音录像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应属无效遗嘱,故本案应依照法定继承处理:其中一女儿因患有小儿麻痹(瘫痪)综合征,生活无法自理且缺乏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多分;程龙儿子和另一女儿对被继承人程龙与李丽在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的照顾义务,且在二被继承人生病住院期间主要由程龙儿子照顾,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尽善尽孝的良好风气,认定其可以多分遗产。

  法院酌定109万元遗产分配如下:患有小儿麻痹(瘫痪)综合征的女儿继承30万元,程龙儿子继承23万元,承担了主要照顾义务的女儿继承16万元,其余四个女儿各继承10万元。

  程龙儿子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程龙儿子的再审申请。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审理中有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关于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故赠与需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本案中,程龙儿子仅提交程龙生前的录音,从录音中无法认定程龙具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在案证据仅能证明109万元售房款由程龙儿媳持有,并不等同该款项归其所有。程龙儿子认为程龙已将109万元售房款赠与自己女儿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录音录像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录音录像遗嘱,即立遗嘱人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程龙儿子提交了一份程龙的录音,程龙儿子和儿媳虽在场见证,但均与被继承人程龙有利害关系,不符合担任见证人的条件,且录音遗嘱未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因此,该录音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而被认定为无效。

  关于遗产分配。程龙与李丽在没有订立有效遗嘱的情形下,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进行遗产分配:一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二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即适当多分,优先分配。三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具有鼓励性质的不均等分配,以更好地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立烽 郭纯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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