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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是否应当全部归还

【案情】黄某在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与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在一年半期间内,黄某向唐某转账三十余万元。后张某发现黄某与唐某婚外情关系,遂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归还所得款项三十余万元。【分歧】  关于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是否应当全部归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主流观点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

【案情】

黄某在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与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在一年半期间内,黄某向唐某转账三十余万元。后张某发现黄某与唐某婚外情关系,遂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归还所得款项三十余万元。

【分歧】

  关于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是否应当全部归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主流观点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过错情况酌定归还。本案中本案中黄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唐某转账,唐某均予以接受,结合黄某与唐某存在情人关系的事实,黄某转账属于自愿赠与行为。黄某有权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应当考虑黄某过错来确定返还的数额。如果全部归还,黄某与原告张某作为夫妻共同体,减少了其出轨成本,“人财两得”的结果将会导致婚外情增加。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全部归还。本案中,黄某赠与唐某的款项,应属于黄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鉴于黄某赠与唐某的款项数额巨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张某同意,且黄某的赠与行为是基于与唐某的婚外情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和社会公共道德,该赠与行为损害了张某的财产权益,故该赠与无效,唐某应向张某返还全部赠与的款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本案中张某并无过错,唐某也未举证其存在损失。黄某的过错与否也并不影响返还的数额。黄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唐某的赠与行为为全部无效,故唐某应当归还全部所收的款项。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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