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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隐瞒收入大额炒股或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陈某与曾某婚后共同出资购得涉案房屋,房屋登记于曾某名下,双方约定因房屋首付为陈某父母所出,因此陈某享有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曾某享有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2020年曾某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的价格出售,房款为分期支付,曾某收到尾款后未告知陈某而将其大多用于炒股,并产生大量亏损。此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多…

陈某与曾某婚后共同出资购得涉案房屋,房屋登记于曾某名下,双方约定因房屋首付为陈某父母所出,因此陈某享有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曾某享有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2020年曾某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的价格出售,房款为分期支付,曾某收到尾款后未告知陈某而将其大多用于炒股,并产生大量亏损。此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多次向曾某表示不同意其炒股。现陈某以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起诉,称曾某长期不顾其反对而炒股,故要求曾某向其支付120万余元售房款。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房屋因出售所获得的售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曾某未将其获得尾款的事实告知陈某,且私自将钱用于炒股投资并产生了大额亏损,侵害了陈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陈某要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请求。

  法官提示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的,另一方可诉请该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廖某与周某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女。廖某与李某是同事关系,根据廖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存在婚外恋关系。周某据此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廖某向其赠与的款项。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廖某与李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严重侵犯了周某的合法权益,廖某与李某的微信转账、共同出行消费行为及红包赠与行为侵害了周某的夫妻财产权益,李某应予返还。

  法官提示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建立婚外恋关系,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侵犯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赠与行为应为无效,第三者应返还相应财产。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前需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共同生活或经营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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