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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躺平式”履行赡养义务是否应分父亲离世抚恤金?

老人与前妻所生孩子,与老人生前互不来往。但在老人离世后得知有一笔亲属抚恤金时,找到老人再婚对象及子女要求均分,由此引发纷争。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均分被继承人抚恤金的诉讼请求,由原告分得20%,被告二人分得80%。何某(男)是某单位退休干部,2023年2月11…

老人与前妻所生孩子,与老人生前互不来往。但在老人离世后得知有一笔亲属抚恤金时,找到老人再婚对象及子女要求均分,由此引发纷争。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均分被继承人抚恤金的诉讼请求,由原告分得20%,被告二人分得80%。

何某(男)是某单位退休干部,2023年2月11日因病去世。何某生前经历了两段婚姻。1979年初,何某与黎某婚生育一子黎小某。1984年5月,何某与黎某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后,何某与张某某再婚,生育一子何小某。

何某与前妻离婚后,黎小某一直跟随母亲黎某生活,何某每月定期足额支付黎小某相应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黎小某成年后,与何某互不往来。

近年来,何某身患疾病,期间均由被告张某某、何小某照顾看护,其死亡后亦由二人负责办理丧葬事宜。而黎小某成年后与何某互不往来,在何某患病期间从未曾前往看望,也未在何某死亡后前往进行祭奠。

后来,黎小某得知父亲何某去世,父亲单位向其亲属发放了28.5万余元抚恤金并由张某某、何小某领取,遂诉至法院,要求由三人平均分割何某死亡抚恤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恤金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不属于遗产。抚恤金的分配应当结合亲缘关系、共同生活方式、对死者所尽赡养义务、生活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本案中,原告在成年后未主动联系、探望过何某,未对其进行关心与照顾,也从未向何某支付过任何生活和医疗费用。即使原告与何某之间存在离异家庭等复杂情感因素,但也不应当对赡养义务进行选择性逃避和忽视。原告辩称未能参与丧葬是因不知情所致,但其在知晓何某死亡后也未曾前往祭奠。原告无论是在经济、生活上还是精神上均未完全尽到赡养义务。

而何某生前长期与二被告生活,生病期间由二被告尽心照顾,其生前所有医疗费用,病故后的丧葬事宜及费用均由二被告全部承担。二被告尽到了完全的扶助、赡养义务,因此,在分配时应当予以多分。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黎小某的平均分割诉求,而由其仅分得该抚恤金的20%,张某某、何小某共分得该抚恤金的80%。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裁判已生效。

法官说法:父母为生命之根,子女为生命之续。赡养扶助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为人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百善孝为先,法律不允许只想“躺在血缘上”享受权利、不愿承担法定义务的行为存在,亲生子女也不理所应当获得父母留下的财产。

对于子女在赡养父母上的“装糊涂”“扮隐身”的“躺平”式做法,法律应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和导向。本案明确了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并将是否对逝者尽到赡养义务作为抚恤金分配的重要考虑因素。判决“躺平式赡养”的子女少分,同时,使尽到义务的家庭成员获得应得利益,这不仅有利于引导全社会形成积极赡养老人、促进家庭和睦的良好风气,更有利于进一步培育和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也是建设和谐幸福美满的家庭的客观要求。


 
来源:合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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