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不履行扶养义务 依法判决支付扶养费 赵某某诉杨某某扶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赵某某、被告杨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20年1月,赵某某怀孕。2020年5月17日,赵某某感觉身体不适至某县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宫内孕中期,经切除阑尾手术治疗,术后两天流产。出院后,赵某某总是腹痛,后被医院诊断为乙状结肠癌,因治疗花费5万余元。赵某某生病期…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被告杨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20年1月,赵某某怀孕。2020年5月17日,赵某某感觉身体不适至某县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宫内孕中期,经切除阑尾手术治疗,术后两天流产。出院后,赵某某总是腹痛,后被医院诊断为乙状结肠癌,因治疗花费5万余元。赵某某生病期间,杨某某将赵某某丢在医院,对赵某某不闻不问,并不承担医疗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本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现原告自身无固定收入,且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人照顾,被告既不尽夫妻之间的照顾扶助义务,对原告医保报销之外的医疗费也不予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原告病情、被告不尽夫妻扶助义务的过错程度、被告无固定收入情况以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治疗费以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8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作为丈夫,在妻子患病期间应承担起照顾、扶养妻子的责任,但却对原告不闻不问,将身患重病的妻子丢在医院不管不顾。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本案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婚姻期间的扶养费,有力地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对社会主义善良风俗起到正面的宣扬作用,符合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期待,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