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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律师:离婚时恶意转移财产一方应该少分或不分

一、案例回放雷某某(女)和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雷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宋某某要求,调取雷某某银行卡流水得知其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

一、案例回放


雷某某(女)和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雷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宋某某要求,调取雷某某银行卡流水得知其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宋某某要求分割被转移部分的钱财。


二、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雷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雷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宋某某主张对雷某某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判决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


三、案例解析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同时建议在进行离婚诉讼时作为离婚的一方,搜集好相关证据,保存好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等票证,留意配偶的投资去向及存款方式,记下配偶准确而具体的购房地址、车辆号牌、工资卡号、银行存款账号、股东卡号等,以便可向相关部门查询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如发现配偶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如提起诉讼等,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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