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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律师: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如何分割?

【案例】郭甲、郭乙与郭丙三人为兄弟关系,郭丙与徐某某于2002年5月开始同居,生育一子一女。后因日常琐事发生纠纷、无法共同生活,徐某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两套房产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涉案两套房产登记在郭丙名下,但郭甲与郭乙提供了转款凭证,证明郭丙名下两套房产的实际购买人系郭甲…

【案例】


郭甲、郭乙与郭丙三人为兄弟关系,郭丙与徐某某于2002年5月开始同居,生育一子一女。后因日常琐事发生纠纷、无法共同生活,徐某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两套房产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涉案两套房产登记在郭丙名下,但郭甲与郭乙提供了转款凭证,证明郭丙名下两套房产的实际购买人系郭甲和郭乙,郭丙认可案涉房产为郭甲和郭乙所购买,徐某某认为房产系用家庭共同经营所得的利润购买,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分析】


郭丙和徐某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于2002年5月开始同居,不符合认定为事实婚姻的相关条件,双方之间系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法律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由于郭丙和徐某某双方不具有配偶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徐某某主张涉案的两套房屋是在其与郭丙同居期间以家庭共同经营的收益购置,但并没有提交出资购房的相关证据,涉案房屋不能认定为双方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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