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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同时占有遗产,利用遗产管理人制度逃避自身责任——华某公司、马某桂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基本案情华某公司、马某桂曾借款10万元给杨某君,后杨某君于2024年死亡。为追讨欠款,华某公司、马某桂对被继承人杨某君的继承人提起诉讼,要求其父亲杨某祥、母亲张某娣、女儿程某归还借款(另案审理)。3位继承人在该案一审庭审中,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杨某君的全部遗产,故华某公司、马某桂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判…

基本案情


华某公司、马某桂曾借款10万元给杨某君,后杨某君于2024年死亡。为追讨欠款,华某公司、马某桂对被继承人杨某君的继承人提起诉讼,要求其父亲杨某祥、母亲张某娣、女儿程某归还借款(另案审理)。3位继承人在该案一审庭审中,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杨某君的全部遗产,故华某公司、马某桂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判决后,杨某祥经其他继承人同意领取了杨某君的丧葬费、抚恤金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20余万元等。华某公司、马某桂提起上诉,同时另行提起本案,申请指定某区民政局为杨某君的遗产管理人。本案审理过程中,3位继承人分别向法院出具自愿放弃继承杨某君所有遗产的书面声明。经查,另案二审中,3位继承人与华某公司、马某桂达成调解协议,承诺在继承杨某君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且杨某祥已实际还款5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华某公司、马某桂作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依法具有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对于被继承人杨某君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合法遗产,3位继承人虽书面表示放弃继承,但实际领取杨某君的遗产并作出处分;且在与华某公司、马某桂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向债权人承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债”,并已实际转账还款5万元,其行为与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完全相悖,故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产生法律效力。3位继承人实际占有、处分遗产,不属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不符合由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法定条件,故判决驳回华某公司、马某桂的申请。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旨在避免遗产管理“落空”,不应成为继承人逃避责任的“兜底工具”。本案明确继承人书面表示放弃继承,但实际领取,并占有、处分被继承人遗产,视为未放弃继承,依法判决驳回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申请,防止继承人利用法定程序“两头占”。同时,债权人如果发现继承人书面声明放弃继承,但仍占有使用遗产的,应直接以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依法及时兑现权利。


诚信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对于继承人“假放弃真逃债”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为预防类似失信行为、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到积极引导作用。


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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