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太康县法院选送--八旬老母赡养纠纷案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韩某,女,1939年出生,现年86岁,因年事已高、生活无法自理,与其子女就赡养问题产生纠纷,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原告共育有八名子女,分别为被告祝某峰、祝某领、祝某华、祝某芹、祝某琴、祝某芹、祝某琴、祝某华。原告曾于2025年入住养老院,产生费用10500元,后因赡养方式及费用分担…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韩某,女,1939年出生,现年86岁,因年事已高、生活无法自理,与其子女就赡养问题产生纠纷,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原告共育有八名子女,分别为被告祝某峰、祝某领、祝某华、祝某芹、祝某琴、祝某芹、祝某琴、祝某华。原告曾于2025年入住养老院,产生费用10500元,后因赡养方式及费用分担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遂提起诉讼,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调解依据与结果】
案件受理后,法院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积极组织双方沟通。在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情感疏导下,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 轮流赡养:自2025年农历九月初七起,原告由被告祝某琴、祝某峰、祝某领、祝某芹、祝某华、祝某华、祝某芹按顺序轮流赡养,每人赡养十天,明确接送时间,确保老人生活有序衔接。
2. 医疗与丧葬安排:原告因病住院费用由上述七名被告按实际票据分摊;去世后丧葬事宜由被告祝某领负责。
3. 养老院费用分担:原告2025年养老院费用10500元由七名被告分担,部分被告已支付款项,部分当庭补偿,剩余款项限期履行。
4. 特殊照顾:考虑到被告祝某琴身体原因,未参与轮流赡养,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法官说法】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本案原告韩某既是年迈老人,也是一位母亲,其身份具有“妇女”与“老年人”双重属性。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对这类群体给予特殊保护。赡养父母不仅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更是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的体现。
法院在调解过程中,既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关于子女赡养义务的规定,又充分考虑原告作为老年妇女的实际生活需求,兼顾各子女的家庭状况和负担能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通过轮流赡养、费用分担、丧葬安排等方式,既保障了原告“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逝有所安”,也引导子女之间互谅互让、共同承担责任。
本案的妥善化解,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家事纠纷中坚持“调解优先、情理法融合”的审判理念,也彰显了司法对妇女权益和老年人权益的双重守护。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律责任,更是家风传承。我们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老年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用法律和爱心为她们的晚年撑起一片温暖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