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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佟某皞诉被告刘某彦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一审开庭审理并公开宣判

2021年11月12日,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佟某皞诉被告刘某彦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新抚区人民法院于当日进行了公开宣判。经一审审理查明,原告佟某皞与被告刘某彦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佟某某。2018年12月…

2021年11月12日,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佟某皞诉被告刘某彦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新抚区人民法院于当日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一审审理查明,原告佟某皞与被告刘某彦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佟某某。2018年12月12日,佟某皞与刘某彦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佟某某离婚后随刘某彦共同生活。2020年3月至5月期间,刘某彦与其同居男友陈某威共同对佟某某实施了虐待及故意伤害行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0)辽0402刑初2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判决:刘某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被告刘某彦作为佟某某的母亲,是佟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保证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刘某彦在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期间,非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阻止陈某威对佟某某实施虐待、伤害行为,反而一再放任并时而参与其中。刘某彦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合议庭评议,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刘某彦对佟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宣判后,被告刘某彦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依照我国法律,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切实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当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者被监护人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侵害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通过对监护人行使监护权依法监督,及时制止侵害行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作者:新抚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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