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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等于“弃权”养娃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本报通讯员 张超 洪伟光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时,针对未成年人小强因监护缺位、家庭教育缺失出现严重不良行为的情况,依法向其父母分别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以司法刚性督促监护人“依法带娃”。小强是刘某与于某的婚生子。2017年12月,刘某与于某…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 本报通讯员 张超 洪伟光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时,针对未成年人小强因监护缺位、家庭教育缺失出现严重不良行为的情况,依法向其父母分别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以司法刚性督促监护人“依法带娃”。


小强是刘某与于某的婚生子。2017年12月,刘某与于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小强由父亲刘某直接抚养,母亲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但离婚后,于某长期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刘某亦对孩子日常管教、行为引导严重缺位,致使小强出现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


案件审理中,于某认可未支付抚养费的事实,但以自身患有疾病需长期服药、再婚抚育两名子女、经济负担较重为由,不同意将抚养费提高至每月1500元。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系法定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结合被告实际经济能力与当地生活水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某支付拖欠抚养费49000元,并自2026年3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小强年满18周岁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审查发现,小强走上偏差道路,根源在于父母双方均未全面履行监护职责与家庭教育义务——母亲长期不支付抚养费、情感陪伴缺失;父亲疏于管教、行为引导缺位,家庭监护“双失守”直接影响小强的身心健康成长。为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筑牢家庭保护第一道防线,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法院分别向刘某、于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明确要求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家庭教育职责,加强对孩子的关爱、管教与正向引导,及时纠正不良行为,主动接受法院及专业机构的家庭教育指导。


指导令同时载明线上咨询热线与法院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室地址,引导监护人通过专业渠道提升监护能力。两份指导令已送达小强父母手中,既以裁判刚性保障未成年人物质生活需求,又以司法温情修复家庭监护功能。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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