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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养老”协议,就能继承遗产吗?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民事协议,约定由继承人以外的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去世后将个人合法财产赠与扶养人。该制度旨在保障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实际赡养缺失的孤寡老人、无独立生活能力者的基本生活权益,既为老年人多提供一种养老保障选择,也为非法定继承人参与养老、获得相应回报提供了法律…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民事协议,约定由继承人以外的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去世后将个人合法财产赠与扶养人。该制度旨在保障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实际赡养缺失的孤寡老人、无独立生活能力者的基本生活权益,既为老年人多提供一种养老保障选择,也为非法定继承人参与养老、获得相应回报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一制度的良性运行,离不开双方的诚信履约与责任承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明确扶养义务的履行是享有遗赠权利的核心前提。

老人李某与前妻张某育有子女三人,2008年二人离婚。2019年底,李某雇用石某作为保姆。2021年6月,李某与石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某自愿将名下房屋赠与扶养人石某,石某则承诺继续悉心照顾李某,承担李某去世之前的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并负责其去世后的安葬事宜。2021年12月,李某病逝,石某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后石某起诉李某子女三人,要求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涉案房屋。李某子女三人主张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房屋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石某是否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全面履行扶养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进而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从李某养老及医疗费用承担角度看,石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充分。”办案法官高春晖介绍。法院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李某的医疗、购买生活用品等费用均通过李某本人银行卡支付,李某子女也多次向其转款,这与协议约定的“石某承担全部费用”明显不符,说明石某在经济层面未完全履行扶养义务。

“尽管李某去世前由石某单独照顾,但石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按时带李某就医并履行妥善照料义务。结合李某的聊天记录及多次报警不希望保姆继续照顾等情况,我们认定石某在日常照顾方面也未尽到双方约定的义务。最终我们认定石某未切实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其不能依据该协议继承李某的房产。”高春晖说。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名下房屋由其子女三人法定继承。

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义务是司法审判考量的关键。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范钰介绍:“扶养是遗赠的前提条件,如扶养人为尽快获得遗产而未能全面履行扶养义务的,则会被认定未完成约定义务而不能获得遗产。”范钰表示,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时,应注意保存履行扶养义务的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证明自己已履行约定义务。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王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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