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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不履行? 法院用判决守住“约定”

婚姻的落幕,本应是体面的告别,而非利益的纠缠。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一份白纸黑字的离婚协议,成为了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坚实的依据,也让违约行为受到了法律的约束。 崔某与郝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明确约定:登记在郝…

婚姻的落幕,本应是体面的告别,而非利益的纠缠。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一份白纸黑字的离婚协议,成为了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坚实的依据,也让违约行为受到了法律的约束。

  崔某与郝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明确约定:登记在郝某名下的房产及车辆均归崔某所有。这本应是对双方财产关系的一次清晰了断,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然而,离婚手续办完后,郝某始终未按照协议约定配合崔某办理房屋及车辆的产权过户手续。

  面对前夫的消极应对,崔某多次沟通无果,原本平静的生活也因此再起波澜。无奈之下,崔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郝某诉至珲春法院,要求确认上述财产归其所有,并由郝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仔细核查证据材料,重点对《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经审理查明,该协议系双方离婚时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存档,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

  法官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兼具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特殊契约,诚信履约是基本法律义务。郝某在协议生效后,无故拒绝履行协助过户义务,不仅违背了民事活动最核心的诚实信用原则,更是直接侵害了崔某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最终法官依法作出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及车辆所有权归崔某所有,郝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及时配合崔某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及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

  法官提醒

  一纸协议重千钧,司法守护践初心。契约必须信守,法律不容漠视。任何逃避义务、违背诚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珲春法院将始终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让诚信者心安,让失信者受限。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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