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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被救助人张某,女,系徐某洋交通肇事案被害人陈某刚的妻子。2023年5月28日,徐某洋无证驾驶小型轿车通过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某路口时,与陈某刚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刚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陈某刚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洋负事故主要责任。同年7月5日,江苏省…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张某,女,系徐某洋交通肇事案被害人陈某刚的妻子。2023年5月28日,徐某洋无证驾驶小型轿车通过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某路口时,与陈某刚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刚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陈某刚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洋负事故主要责任。同年7月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徐某洋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后移送江苏省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海州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徐某洋交通肇事案时发现被害人家庭成员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指定专人优先办理。经调查核实,查明:案发前,被救助人张某家庭原有五人,张某在江苏某服装企业从事缝纫工作,每月收入2000元左右;其丈夫陈某刚从事液化气灌装工作,劳动收入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其儿子、女儿均系未成年人,分别在某中学读初中一年级、高中二年级;其公公已去世,婆婆系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案发后,其丈夫陈某刚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一人抚养两个正在上学的未成年子女,还要赡养婆婆。犯罪嫌疑人徐某洋只有小学文化,无固定工作和经济来源,没有赔偿能力。张某尚未获得保险理赔等任何赔偿,家庭生活面临急迫困难。

海州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因案失去家庭主要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困难妇女,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遂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加快审查和审批,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提升救助效果,海州区检察院依托该院牵头辖区总工会、妇联等7家职能部门共同发起成立的弱势群体保护中心,启动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共同研究落实多元帮扶措施:一是区妇联将张某纳入单亲贫困母亲名册,实行“一对一”结对帮扶;二是区总工会将张某家庭纳入困难职工家庭,发放临时帮扶救助资金,协调张某所在企业从工作安排等方面给予特殊关爱,并为其正在上学的子女申请到助学金;三是区残联为张某的婆婆提供康复器具,有针对性地制定康复计划;四是区民政局为张某办理低保,落实补助政策;五是海州区检察院将张某纳入持续性帮扶对象,定期开展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重拾生活信心。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海州区检察院与区总工会、区妇联对张某进行联合回访,跟进了解各项救助帮扶措施落实和家庭生活情况。现张某家庭生活已有基本保障,工作、生活逐渐回归正轨,对检察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的帮助表示十分感谢。

【典型意义】

(一)关注特殊困难群体,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检察机关对于困难妇女职工等特殊困难群体,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加大救助力度,快速审查并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帮助被救助人尽快恢复正常生活,重燃生活希望,确保司法救助“救”在点上、“助”在心里,有效解决被救助人的“燃眉之急”。

(二)实施多元综合帮扶,提升司法救助质效。检察机关发放司法救助金后,针对被救助人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依托与工会、妇联、民政等部门建立的弱势群体保护中心,协同实施困难职工家庭救助、发放助学金、低保补助、开展心理疏导等多种综合帮扶措施,做实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有力提升了综合救助帮扶效能,最大限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兜实兜牢困难妇女职工等特殊困难群体民生保障底线,更好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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