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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村规民约侵害妇女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10个月前 (09-29)以案说法310
【基本案情】山东省日照市某街道A村、B村等村民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中,规定本村妇女一旦出嫁,不再享有与本村其他村民同等的村集体经济分配权益。如规定“本村女青年与外村男青年结婚,自领结婚证之日起,一切待遇随之取消,村应劝其迁出户口,女方户口不迁出的,并在本村安家的,按空挂户口处理,不享有村集体经济分配权…

【基本案情】

山东省日照市某街道A村、B村等村民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中,规定本村妇女一旦出嫁,不再享有与本村其他村民同等的村集体经济分配权益。如规定“本村女青年与外村男青年结婚,自领结婚证之日起,一切待遇随之取消,村应劝其迁出户口,女方户口不迁出的,并在本村安家的,按空挂户口处理,不享有村集体经济分配权”等,上述规定侵害了众多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2月,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经开区检察院)收到群众反映村规民约侵害妇女权益的线索并立案调查。通过依法调取在某街道备案的45个行政村村规民约,并实地走访当地村民,发现其中部分行政村的村规民约中规定出嫁妇女不得享受承包地分配、宅基地安置、集体收益分配等同等村民待遇,涉及出嫁妇女及子女众多。

经开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制定、修改村规民约有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对申请备案村规民约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审核。街道办事处在其辖区范围内承担原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具有监督和纠正其违法自治行为的法定职责。某街道办事处对向其备案的村规民约中有关“外嫁女”与本村男性不平等待遇的违法规定未尽到审查职责,损害了众多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2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经开区检察院向某街道办事处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所辖村的村规民约中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

某街道办事处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下发《关于整改不合规村规民约的通知》,责令案涉村民委员会就其制定的村规民约中共计252个存在侵害妇女权益等违法内容的条款进行改正。2023年3月7日,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案涉村民委员会全部已按照程序完成村规民约修订意见的征集和内容整改,并删除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增加“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的各项权益”等妇女权益保障条款,147名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妇女依法享有与本村男性同等的村民待遇。

2023年3月29日,经开区检察院联合区妇联、区法制办、区社会事业局等部门就村规民约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问题到某街道办事处实地走访,发现修订后的村规民约中均增加妇女权益保障内容,并通过村微信群、村民手册、展览板等方式进行公示,让群众广泛知晓,营造农村地区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日照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反映问题,推动日照市司法、民政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指导意见》,推动行政机关对村规民约依法监督管理。

【典型意义】

(一)村规民约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乡村治理的重要方式,关系到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对村规民约的监管职责。实践中,部分农村妇女因“出嫁”丧失“娘家”的土地承包权等权益,而在“婆家”也未能及时享受到同等村民待遇,“两头空”让妇女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乡镇(街道)对村规民约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负有指导义务,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应当责令改正。乡镇(街道)怠于履行村规民约监管职责,侵害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应当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乡镇(街道)履行对村规民约备案审核、责令改正等职责,切实保障农村妇女权益。

(二)结合案件办理引导村民委员会依法作出合理自治安排,助力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少数村规民约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具有隐蔽性、持续性、普遍性,受传统观念影响,一些农村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意识不强,即便通过诉讼维权,也面临着周期长、成本高等现实困境。检察机关针对违法村规民约侵害众多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形,在依法督促乡镇(街道)履行审核监管职责,尊重村民委员会对于本村事务自治权的同时,建议行政机关指导村民委员会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修订村规民约,推动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规范化、实质化。把事后维权前置为诉源治理,从源头纠正和预防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把传统旧观念扭转为法治新理念,促进乡村社会和谐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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