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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某诉云南省景洪市某镇人民政府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10个月前 (09-29)以案说法279
【基本案情】2022年底,云南省景洪市某镇妇女玉某在查询婚姻档案时发现本人的公民身份号码于2005年10月17日被他人用于婚姻登记。经多方打听得知,系因邻村男子先某与外籍女子杰某不符合办理跨国婚姻登记条件,杰某遂冒用玉某的身份与先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发现该情况后,玉某第一时间向景洪市某镇人民政府申请撤…

【基本案情】

2022年底,云南省景洪市某镇妇女玉某在查询婚姻档案时发现本人的公民身份号码于2005年10月17日被他人用于婚姻登记。经多方打听得知,系因邻村男子先某与外籍女子杰某不符合办理跨国婚姻登记条件,杰某遂冒用玉某的身份与先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发现该情况后,玉某第一时间向景洪市某镇人民政府申请撤销该婚姻登记,但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不符合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形,不予撤销。玉某认为其身份被外籍女子冒用与他人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对此存在过错又不予纠正,给其生活与名誉造成极大影响,2023年1月,玉某诉至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法院认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故裁定不予立案。一审裁定生效后,玉某申请再审,又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玉某不服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景洪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受理玉某的监督申请后,开展了调查核实。一是调阅法院诉讼卷宗,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全面审查,并了解案件背景。二是调取案涉婚姻登记档案,发现档案中留存的女方居民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公民身份号码均与玉某的一致,可能存在骗领居民身份证的情况。随即向该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调查核实,发现杰某于2005年5月25日以玉某的名义向签发机关提交了其本人正面免冠照申领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未严格审核,为其签发照片为杰某正面免冠照、身份信息为玉某的居民身份证。三是向当事人核查案件事实。先某及杰某承认因不符合办理跨国婚姻登记的条件,杰某冒用玉某的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后用该身份证与先某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

为进一步厘清案情、化解争议,景洪市检察院组织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及玉某、杰某、先某到某镇人民政府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围绕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是否恰当,该婚姻登记是否应当撤销两个争议焦点展开。听证员评议认为案涉婚姻登记确实存在错误,应予撤销。听证会上,玉某与某镇人民政府均表示愿意达成和解。

景洪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民政部门作为办理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某镇人民政府作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对婚姻登记中出现的问题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景洪市检察院向两部门提出撤销错误婚姻登记的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改进工作。两部门均采纳检察建议,协同撤销了案涉结婚登记,并开展自查、整改,制定婚姻登记管理员培训制度、涉外婚姻的宣传方案,加强对边民通婚的管理,并配备信息化智能设备,准确甄别婚姻登记信息中的虚假信息。

为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打击骗领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景洪市检察院召开行政检察与刑事检察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对本案中杰某冒用玉某的身份信息骗领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进行分析研判,认为现有证据能证实杰某骗领居民身份证用于婚姻登记的事实,无其他证据证实其存在多次使用该居民身份证的情况,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但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景洪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就办案中未按规定审查、违反程序签发居民身份证,对外籍人员基本情况掌握不实等问题多次召开座谈,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就此,向市公安局提出对杰某骗领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予以处理,并规范居民身份证的签发程序、加强外籍人员管控力度的检察建议。市公安局采纳了上述检察建议的内容,对杰某作出行政处罚,并组织开展户籍业务培训学习,通过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档案、定期走访等方式加强外籍人员的动态管控。

在争议化解过程中,针对玉某提出要求杰某承担其因诉讼产生各项费用问题,检察机关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婚姻登记作为夫妻关系合法化的重要载体,兼具确认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与民生息息相关。冒用妇女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不仅影响正常的婚姻登记秩序,而且侵犯被冒名者的姓名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发现相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线索、监督立案查处。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实践中,被冒名顶替办理婚姻登记的妇女提起的行政诉讼往往因为超过起诉期限被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无法实现正当诉求,检察机关办理冒名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认定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确实超过起诉期限的,检察机关应当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婚姻登记机关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使行政争议、民事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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