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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强制侮辱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24日上午8时许,戚某因与被害人吕某(女)产生情感纠纷,遂至吕某经营的店内,要求吕某退还二人交往期间戚某送给她的财物等。在遭到吕某拒绝后,戚某对吕某进行殴打(经鉴定为轻微伤),撕扯吕某的衣裤致其身体完全裸露,强行将吕某拖拽到店门口的马路边上,并当众对其言语侮辱、呼喊行人围观…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4日上午8时许,戚某因与被害人吕某(女)产生情感纠纷,遂至吕某经营的店内,要求吕某退还二人交往期间戚某送给她的财物等。在遭到吕某拒绝后,戚某对吕某进行殴打(经鉴定为轻微伤),撕扯吕某的衣裤致其身体完全裸露,强行将吕某拖拽到店门口的马路边上,并当众对其言语侮辱、呼喊行人围观,持续约十几分钟。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6月24日,被害人吕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两天后,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立案侦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仓山区检察院)应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搜集并固定案件证据,同时结合被害人吕某衣着裸露被殴打的视频已在网络上小范围传播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做好被害人权益保护工作,避免因视频继续传播对被害妇女造成二次伤害。

2023年7月3日,公安机关以戚某涉嫌强制侮辱罪向仓山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仓山区检察院立即启动“检馨护花”机制,即办理侵害女性被害人人身权益的刑事案件,指派女检察官办理,同时联合妇联聘请的心理咨询师为其提供心理咨询,进行心理疏导和治疗,帮助其走出遭受犯罪侵害的心理阴影。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照片中被害人吕某右眼眶、手臂、大腿存在多处挫伤,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固定伤情鉴定,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出警视频、手机视频等。后联合公安机关多次走访案发地点,向街边商户及来往群众了解案发情况,进一步夯实证据链。7月7日,仓山区检察院以戚某涉嫌强制侮辱罪对其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期间,针对戚某打砸店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吕某支付的治疗费用,检察机关建议被害人吕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3年10月10日,仓山区检察院以戚某涉嫌强制侮辱罪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戚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戚某对于给吕某造成的伤害表示真诚悔罪,并愿意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戚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犯罪情节较轻,延续时间较短,且围观路人较少,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对戚某从轻处理。公诉人答辩指出,戚某以暴力手段侮辱被害人吕某,殴打吕某并强行撕扯其衣裤致其身体完全裸露。戚某不顾吕某裸体状态仍将其从店内强行拖拽到店门口马路边并对其言语侮辱、呼喊行人围观。案发时间为上午8时许,来往人流量较大,戚某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妇女,致使被害人吕某被侮辱的过程被在场的众多人围观,其被侮辱的视频在网上传播,为不特定多数人所知悉。戚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

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强制侮辱罪判处戚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决戚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50元。宣判后,戚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准确适用法律,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侮辱罪与强制侮辱罪都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但对于以暴力手段强行扒光妇女衣服,使其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行为,主观上以羞辱妇女为目的,客观上使妇女产生性羞耻感,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对此类行为不应适用侮辱罪,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应当以强制侮辱罪提起公诉,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情节的,应当提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二)持续开展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通过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敦促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同时,为减少社会对抗、防范事后打击报复,检察机关积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使被告人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表示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三)依法能动履职,拓展妇女权益保护模式。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开展走访调查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对涉及女性被害人人身权益的案件,由女检察官办理,强化妇女隐私保护,注重联合妇联共同为维权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取证帮助、心理疏导等服务,全面加强妇女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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