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受保护 王某某诉某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1999年,原告王某某在娘家分得家庭承包土地,承包期限30年。2008年,被告村调整为1.25亩/人。2011年,王某某因结婚将户口迁入外县某村的婆家,未取得新的承包地。2016年,被告某村委会将王某某承包地1.25亩收回,作为家庭承包地分给了该村另一土地承包户。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中华人民…
基本案情
1999年,原告王某某在娘家分得家庭承包土地,承包期限30年。2008年,被告村调整为1.25亩/人。2011年,王某某因结婚将户口迁入外县某村的婆家,未取得新的承包地。2016年,被告某村委会将王某某承包地1.25亩收回,作为家庭承包地分给了该村另一土地承包户。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该规定既是法律规定,也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必有而不得违反的合同条款。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依上述规定,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出嫁到外县某村,未取得新的承包地,被告于2016年收回王某某承包地,既违反了法律规定,又违反了承包合同的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某村委会赔偿王某某相应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妇女维持其自身及子女生活的基本保障,是农村妇女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在某些农村地区还存在一些落后观念,不少村集体粗暴地认为出嫁、离婚的妇女没有理由享有土地承包权,在发包土地时少分或不分承包地给妇女,在承包期内强行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户;有的村集体在土地被征收后不给妇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时常受到侵害。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十分必要,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时,准确适用法律相关规定,恢复妇女土地权益的圆满状态,让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妇女得到最基本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