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孩子的抚养权不得变更,该约定是否有效?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仍然存在。通过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孩子的抚养权不得变更,该约定是否有效?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林某、高某原于2018年5月21日登记结婚,2019年9月10日生育婚生女小花(化名),二人于2022年11月离婚,又于…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仍然存在。通过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孩子的抚养权不得变更,该约定是否有效?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林某、高某原于2018年5月21日登记结婚,2019年9月10日生育婚生女小花(化名),二人于2022年11月离婚,又于2023年10月10日复婚。2024年1月10日,林某与高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就婚生女小花的抚养达成如下约定内容:女儿小花,四岁,抚养权归男方,由女方代为抚养至6岁,随同女方生活。女儿小花6岁以后随同男方生活,女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去争抢抚养权,或干扰男方生活。若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赔偿。
离婚后,女儿一直由母亲高某亲自抚养,现女儿即将满6岁,母亲高某认为女儿继续由其亲自抚养更为妥当,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高某、林某婚生女小花的抚养权变更为由母亲高某直接抚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约定是否有效,母亲高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该条确立了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最高原则,即“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任何试图通过协议一劳永逸的固定抚养权、排除未来因情况变化而进行调整的可能性的约定,都与这一原则相悖。
林某与高某离婚协议中“女儿小花6岁以后随同男方生活,女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去争抢抚养权,或干扰男方生活,若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赔偿”的条款,与民法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核心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存在冲突。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其内容和行使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本案中,小花自出生后主要是跟随高某生活,2024年1月10日林某与高某离婚后,更是由母亲高某亲自抚养,小花随母亲高某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其次,小花是女孩,随着年龄增长、生理发育,母亲比父亲更有利于提供心理、生理上的交流帮助;第三,根据父母双方的职业性质及工作时间,母亲高某从事幼师工作,工作作息与子女同步并享有固定假期,且其具有专业的儿童教育理念与引导能力,更利于孩子成长。
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居住环境、时间精力、教育理念与能力、情感的依赖性与稳定性、家庭支持程度等因素,母亲高某抚养女儿小花比林某抚养更有利于小花的成长。故母亲高某请求变更抚养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高某与林某婚生女小花继续由母亲高某抚养。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父母离异后子女抚养问题,直接关系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人民法院处理抚养权归属争议,必须将儿童最大利益置于首位,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根据成长阶段变化获得最优抚养安排的权利。父母双方虽然可以通过协议约定抚养事项,但离婚协议中的条款不得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更不得以“不得以任何理由争抢抚养权”等约定,预先剥夺一方请求变更抚养的法定权利,从而使子女被锁定在多年前预设的抚养框架内,丧失根据自身身心发育、情感需求及父母抚养能力等实际情况变化获得更优安排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林某与高某约定女儿六岁后变更由父亲抚养,并禁止母亲争抢抚养权,这种对未来生活的预先锁定,排除了依据子女彼时最大利益再行调整的可能,背离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直接抚养一方、非直接抚养一方乃至子女本人,均有权主张该条款不具有约束力,请求根据当下的具体情况重新确定抚养权归属,确保儿童成长始终处于法律动态守护之下。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