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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公共厕所男女厕位建设标准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广东省深圳市部分公共厕所的女厕位与男厕位比例未达到住建部行业标准和深圳地方标准,违反深圳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导致人流量密集场所经常出现女厕所排长队现象,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施也存在未达到建设标准等问题,侵害了妇女、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23…

【基本案情】

广东省深圳市部分公共厕所的女厕位与男厕位比例未达到住建部行业标准和深圳地方标准,违反深圳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导致人流量密集场所经常出现女厕所排长队现象,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施也存在未达到建设标准等问题,侵害了妇女、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6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深圳市检察院)根据“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的线索立案办理,依托志愿者分布点多面广的优势,通过志愿者群发布二维码调查问卷,对全市各辖区90座公共厕所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根据《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厕所的规划与设计应当遵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但深圳市公园、轨道交通车站、商场、旅游景点、医院等人流量密集场所的公共厕所女男厕位比例平均为0.99:1,未达到住建部《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规定的“人流量密集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比例不应小于2:1、其他场所应达到3:2”的建设要求,导致女厕所排队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公共厕所内部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规范,也影响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正常使用。

2023年8月29日,深圳市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及深圳市妇联代表参会。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深圳市公厕现有男女厕位比、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达标,损害了妇女及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合法权益,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全面履职。同年9月20日,深圳市检察院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对公共厕所的监管职责,监督全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对全市市政公厕存在不达标情形进行全面排查整改;与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推动社会公厕规划、建设达标。

市城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全面开展整改工作。一是对全市新改扩建市政公厕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在整改期内,全市新改扩建公厕共80座,其中新建公厕18座,女男厕位比为2:1,并在部分区域新建公厕时试用潮汐公厕;改扩建公厕62座,女男厕位比提升至1.62:1;二是对现有1482座市政公厕全面排查、应改尽改,对具备改造条件的已提出改造方案,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公厕深入调研,通过新建公厕增加女厕位供给、节假日及大型活动期间增加临时厕所、灵活调配男女厕位等措施解决女厕排队现象;三是对公厕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规范问题逐一排查梳理,对无障碍厕间开门方向不达标的进行调整,增设扶手、紧急呼叫按钮、低位挂衣钩等无障碍设施。

为从源头解决公共建筑中公厕建设不达标问题,2023年11月3日,深圳市检察院决定立案,并向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自局)发出磋商意见书,督促该局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文件不符合公厕建设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年11月15日,深圳市检察院组织市城管局、市规自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城市更新局等行政机关召开磋商会,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市妇联、市残联负责同志参加。经磋商,各行政机关就加快修订深圳市《公共厕所建设规范》、推动公共厕所建设规范工作等事项达成一致共识。会后,市规自局下发《加强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管理的通知》,要求新建公共建筑中包括的公共厕所均应按住建部《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执行,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不予通过规划验收,并将上述要求纳入《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修订内容。

【典型意义】

(一)厕位比的优化不仅是解决女厕所排队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公共设施保障体系、促进性别平等的重要体现,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住建部出台的行业标准也对男女厕位比提出了具体要求。检察机关聚焦男女厕位比这一小切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地方政府规章涉及的建设标准等要求,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划、设计、验收、管理等方面达成整改共识,推动女厕所排队问题的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助力构建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切实提升妇女在日常生活中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积极借力公益志愿者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本案系根据“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的线索立案办理;在调查工作中依托志愿者分布点多面广的优势,通过志愿者群发布二维码调查问卷,调查了全市各辖区共90座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助力检察机关形成客观的调查结论;在听证会、磋商会上志愿者根据其自身参与调查的情况积极发表意见;在落实整改阶段参与检察机关的跟进监督,有效提升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质效,形成了“多方参与、共治共享”公益保护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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