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申请离婚要怎么处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有一方希望结束这段婚姻关系,而在此刻,另一方亦同样有意愿寻求离婚途径时,双方应当就共同财产分配、债务负担及未成年子女等相关事宜进行充分的协商与沟通,以期达成共识,从而实现协议离婚之目的。
然而,若另一方对于离婚事宜表示拒绝,则面临离婚问题的一方可向当地法院发起离婚诉讼请求。
在此过程之中,若满足诉讼离婚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将有望通过法律手段实现正式解除婚姻关系的初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